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2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2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285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王顥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裕嘉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及郵局存款之資料,惟債務人之住所係位於福建省金門縣,有個人戶籍謄本乙份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李孟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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