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地停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地停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地停字第3號聲請人 黃文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之5條第1項第5款、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本件聲請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至於繳費後,若本件聲請有與停止執行要件不符之情形,仍應予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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