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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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上訴人豐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又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信介 間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