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1、2罪名及宣告刑(含主刑及從刑)欄「 吳亦凡 」均應更正為「陳怡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此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施懷閔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