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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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送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74號原告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志福 被告 達鴻 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朝瑞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黃馨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9日以105年度補字第9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如數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
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謝明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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