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204號債權人 蕭碧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德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兩造借據已約定分期清償方式,故就尚未到期之借款,債權人尚不得請求返還,債權人應更正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204號債權人 蕭碧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德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兩造借據已約定分期清償方式,故就尚未到期之借款,債權人尚不得請求返還,債權人應更正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