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40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怡洲 選任辯護人 施家治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怡洲前經本院認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3月15日執行羈押,被告於105年5月20日至10月19日另案執行有期徒刑5月,執行完畢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予以繼續羈押,至105年11月1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陳怡洲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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