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陸胤廷 法定代理人 陸自祥 被告 林坤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張德寬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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