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三月間起至九十四年六月間止犯刑法修正前之常業重利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七五二八號及第一○八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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