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77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4月15日上午9時2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參佰參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座落高雄市○○區○○段3小段283-1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為市有土地,被告自民國94年7月1日起至95
年3月31日止無權占用系爭土地搭建房舍使用,受有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致原告無法對系爭土地為使用收益而受有
損害,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新臺幣
189,334元等情,業據其提出高市府地三字第45081號、第
36455號函、高市府地五字第0950034032號、第0000000000
號函、陳情書、高雄市政府無權占用市有土地使用補償金繳
款書、明細表及照片9幀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