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668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亭儀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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