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54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楊繼仁 債務人 褚怡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萬玖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⑴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玖拾肆元,按年息百分之二點0七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肆佰貳拾壹萬叁仟貳佰壹拾叁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起,⑴、⑵二筆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