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2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顏允武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徐家慶犯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5年度執字第1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允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顏允武因被告徐家慶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經具保人繳納3萬元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4年間,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
2月24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查(見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執聲沒字第93號卷第5頁)。
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嗣於105年1月18日經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1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然被告經同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且具保人亦經通知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3月30日拘票、105年4月20日函復拘提無著之函文、司法警察105年4月13日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紙在卷可稽(見同上卷第6頁以下)。復查無被告有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按。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並予督促或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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