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核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03號聲請人 林慈政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黃秋田 與被上訴人國立中興大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95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石有為法官許秀芬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