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559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559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59號聲請人 蕭廣州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
34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未考量行為人犯罪之行為態樣、毒品數量、獲利多寡等個案具體情形,一律以重刑論處,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4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67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故應以系爭判決送達於聲請人之日為憲訴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確定終局裁判送達日。系爭判決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11年11月24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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