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50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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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509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46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09號聲請人星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湯榮清 訴訟代理人 宋皇佑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46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4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之規定,認為包含聲請人在內之國內9家民營電廠,聯合拒絕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購電費率之協商,違反系爭規定關於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所持法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2條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及其具體理由。核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與憲法訴訟法上揭規定要件未合,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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