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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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428號債權人丙○○○即被繼承.債權人己○○即被繼承人.債權人丁○○即被繼承人.債權人壬○○即被繼承人.債權人庚○○即被繼承人.債權人戊○○即被繼承人.債權人辛○○即被繼承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 劉興連 已死亡,請補正其除戶戶籍謄本及表明正確債權人,並提出全體債權人之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劉興連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三、經核甲○○為一般保證人,請表明其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抑或更正正確之聲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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