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 陳庭榕
林虹 均兼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陳贊緒 被告 陳宏猷
陳松彥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
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之規定,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為新台幣(下同)688,272元[其中㈠253地號土地為: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申報地價880元,乘以原告所主張塗銷之被告2人各5分之1即共5分之2之地上權面積221.2平方公尺(總面積
553平方公尺x1/5x2=221.2),乘以土地法規定之租金上限年息10%,再乘以15倍,即880x221.2x10%x15=291,984。
另㈡387地號土地為: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申報地價1280元,乘以原告所主張塗銷之被告2人各5分之1即共5分之2之地上權面積206.4平方公尺(總面積516平方公尺x1/5x2=206.4),乘以土地法規定之租金上限年息10%,再乘以15倍,即1280x206.4x10%x15=396,288。以上㈠加計㈡共計688,272元(000000+396288=688272)]。而上開2筆地號土地其中253地號土地之地價為1,017,520元(即以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600元乘以553平方公尺乘以5分之2,即4600x553x2/5=1,017,520);另387地號土地之地價為1,403,520元(即以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800元乘以516平方公尺乘以
5分之2,即6800x516x2/5=1,403,520)。2筆土地之地價合計為2,421,04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以前者為低,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8,2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49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游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