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111號債權人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己○○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戊○○(即被繼承人 陳文三 之繼承人)、乙○○(即被繼承人陳文三之繼承人)、丁○○(即被繼承人陳文三之繼承人)、丙○○(即被繼承人陳文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