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61號
原   告  陸宙松
被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律師
複代理人  張湘怡 律師
       張竹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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