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61號
原 告 陸宙松
被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律師
複代理人 張湘怡 律師
張竹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吳純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61號
原 告 陸宙松
被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律師
複代理人 張湘怡 律師
張竹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