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文鈞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複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游阿墻 、 李瑞英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67,4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3,819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