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佳煌具保人孫銘鴻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32號、101年度執字第9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銘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孫銘鴻因受刑人陳佳煌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具保人孫銘鴻因受刑人陳佳煌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指定保證金10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而將受刑人釋放。該案嗣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14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44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執行卷宗查閱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時,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合法傳喚後,屆期仍未到案接受執行,另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執行拘提未獲,受刑人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復未因另案在監、所執行或羈押,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暨所附之員警職務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等檢附於前開執行卷宗內可按,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足證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貴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