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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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75號聲請人 王廷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威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翁添貴 、 陳麗嬌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票號CH471379、CH471380之本票原本二紙。
二、提出相對人翁添貴、陳麗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威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利息起算日為何?
四、確認事實理由欄聲請人提出本票三張之記載是否有誤?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