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57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定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莉君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