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01號原告 蔡賓晃
王叡隆 黃煜程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 律師被告 林勝斌丁原智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甲○○為被告 丁原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
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丁原智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去世,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又其繼承人為其子甲○○,未聲明拋棄繼承,亦有高雄○○○○○○○○檢送之丁原智及其所有順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資料、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文、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然甲○○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其為被告丁原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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