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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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世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世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施世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2部分,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0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編號3、4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
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侵害不可替代性之個人法益,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2所示,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竊盜│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7日│106年10月23日│106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檢察官106年度│署檢察官106年度│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7614號│偵字第29707號│偵字第2853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交簡字│107年度易字第134│107年度交訴字第4││事實審││第16號│號│29號││├────┼────────┼────────┼────────┤││判決日期│107年1月17日│107年3月1日│108年4月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交簡字│107年度易字第134│107年度交訴字第4││判決││第16號│號│29號││├────┼────────┼────────┼────────┤││判決│107年3月1日│107年4月16日│108年5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編號1、2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09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灣臺中│署108年度執字第│││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2559號。│7714號。│││(已執畢)││└────────┴─────────────────┴────────┘┌────────┬────────┬────────┬────────┐│編號│4│(空白)│(空白)│├────────┼────────┼────────┼────────┤│罪名│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853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訴字第4││││事實審││29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訴字第4││││判決││29號││││├────┼────────┼────────┼────────┤││判決│108年5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否││││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7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