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六九號
聲請人甲○○
送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金灶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六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吳雅聞 │彰化縣和美鎮農會│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伍萬 元│HM0四三八六八││││││││三││├─┼─────────┼─────────┼───────────┼────────┼────────┼──┤│2│ 趙皇式 │彰化縣線西鄉農會│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陸萬 元│FA00九三九六││││││││五││├─┼─────────┼─────────┼───────────┼────────┼────────┼──┤│3│ 劉芸錚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九十二年四月五日│叁拾萬元│CA0六八六八四│││││信用合作社│││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