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64號原告 林于茜 訴訟代理人 鄭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芳伃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吳芳伃(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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