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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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5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520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秋璇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債務人 李龍翔 住屏東縣○○鎮○○里0鄰○○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3月1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同年1月18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司法事務官孫世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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