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30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茁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0,000元(即本訴標的金額3,051,000元+反訴標的金額339,000元=3,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84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