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3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王清波 (原名: 王松波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145,719元│95年11月14日起│20%│暨自95年12月14日起至││││至110年7月19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止││之16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110年7月20日起│16%│││││至清償日止│││├──┼─────┼───────┼────┼──────────┤│002│16,146元│95年5月10日起│20%│││││至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