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45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以進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117,321元│94年11月21日起│11.39%│自94年12月21日起,其││││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2│482,679元│94年11月21日起│10.39%│自94年12月21日起,其││││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