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世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世豪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業於民國110年11月9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受刑人既已於本件聲請繫屬本院(即110年12月10日)前死亡,則刑之執行程序對象已失其存在,自無裁定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故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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