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3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李春穆 債務人 李哲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70,162元│110年8月11日起│1.845%│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至清償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002│100,000元│110年11月24日│1.845%│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起至清償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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