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刪除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刑法第135條│││項│項││├───────┼─────────────┼─────────────┼─────────────┤│犯罪日期│94年12月間某日至95年2月10│94年7月24日至95年2月6日止│94年12月22日│││日止│││├───┬───┼─────────────┼─────────────┼─────────────┤│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1620號│94年度毒偵字第1620號│95年度偵字第1591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165號│95年度易字第165號│95年度六簡字第368號││├───┼─────────────┼─────────────┼─────────────┤││日期│95年5月12日│95年5月12日│96年3月15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5年度易字第165號│95年度易字第165號│95年度六簡字第368號││├───┼─────────────┼─────────────┼─────────────┤││日期│95年5月26日│95年5月26日│96年4月9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權期間或罰金額│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