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66號原告宗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月秋 被告統信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鎮潤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4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2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