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6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6091號債權人新順統油漆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鍾昀蔚 債務人 葉楨榮 即天賜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楨榮即天賜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天賜企業社之正確負責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負責人為 周玉春 )。
二、請釋明新順統油漆工程行的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如為獨資,請列鍾昀蔚即新順統油漆工程行;若為合夥,則列債權人新順統油漆工程行,法定代理人鍾昀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