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上訴後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181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並已於民國(下同)91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99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20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59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林洲富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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