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游量鈞
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全數之開戶資料(不論有無開戶資料,均請向銀行公會申請提出查詢清單)。
二、請提出自111年9月起迄今聲請人「全部」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並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四、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或機車等交通工具?請提出名下汽車及機車之行車執照。
五、請檢附資料說明㈠111年9月至113年8月之薪資所得?㈡113年9月起至今之薪資所得?(請分上開二時段依序說明)
◎應提出薪資單、薪資袋等證明文件。
◎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111年至112年收入為零元,請自行確認是否真實、有無漏報。如果收入確實為零元,請說明為何仍可支出個人生活必要費用及負擔扶養費將近3萬元?
◎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情形(例如每月、每周、每期金額若干),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姓名、聯絡方式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
六、請檢附資料說明聲請人於㈠111年9月至113年8月之薪資所得?㈡113年9月起至今之其他收入(如獎金、佣金等一切收入)?以及有無領取勞保給付?有無領取其他任何社會福利、政府發放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七、請檢附資料說明:
㈠受扶養人 吳鳳雲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及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吳鳳雲從111年9月起至113年8月(即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113年9月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