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2號聲請人 黃文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蒲召雯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