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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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沈佳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黃秀梅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