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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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被告因八十九年竹交簡字第六一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