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50號上訴人 蔡和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清松 間因104年訴字第750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37,0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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