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56號再審聲請人 劉福宇 再審相對人知識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本院所為之105年度小上字第1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文。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31號裁定(下稱原審確定裁定)以再審聲請人提起上訴時僅聲明不服,上訴理由容後具狀補陳而未表明上訴理由,嗣逾20日之法定期間亦未提出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人之上訴,此有原審確定裁定附卷可稽。
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於原審於民國105年9月13日裁定駁回上
訴前,已於105年9月8日提出民事上訴理由狀,此有該上訴理由狀上所附本院收狀戳可稽,雖上開上訴理由狀在105年9月14日始完成分文程序,惟此乃本院內部行政作業過程,無損於本件再審聲請人於原審裁定前確已提出上訴理由之事實及效力,原審未及慮此,逕予駁回再審聲請人之上訴,容有未合,再審聲請人執此理由提起本件再審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將原裁定廢棄。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汪曉君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