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理賠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25號上訴人即原告 高宥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丰邁 、 陳郁蓁 間請求返還保險理賠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0,5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8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