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勝吉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2月3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三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鍾邦久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