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告 易梅青 被告 顏嘉賢
羅際遠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訴字第319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至被告羅際遠雖未經起訴而非該案之被告,惟其與顏嘉賢共同詐欺原告,已為上開判決所認定,羅際遠既為共同加害人,應屬民法第185條規定之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最高法院73年度台附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可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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