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3號聲請人即原告 阮氏環 上列聲請人與財團法人利河伯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嘉義縣私立基督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受訴法院,在起訴前,為本案訴訟將來應繫屬之法院;在起訴後,則為本案訴訟現繫屬之法院。
二、查聲請人與財團法人利河伯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嘉義縣私立基督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認為起訴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其訴訟現已不繫屬於本院,聲請人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顯與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之規定不合,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最高法院28年聲字第3號判例參照)。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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