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30號原告 楊惠婷 原告 楊智翔 原告 楊智凱 原告 鄭雅云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3,578,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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