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01號原告 邱秀鑾
黃雅雯 黃祺禎 黃雅堯 被告 黃義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以已終止訴外人 黃義銘 與被告間就系爭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借名登記為由,請求判令被告應將名下所有系爭土地,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是本件法律關係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核算,查系爭土地面積為2008平方公尺,105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29,300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8,834,400元(計算式:2008平方公尺×2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何嘉倫